标本查阅和使用规则

1. 查阅标本时须按顺序进行,小心轻放,只可平移,不可翻转,查阅完毕后恢复原顺序,整齐摆放,待由管理人员收回归位。

2. 在未经馆长(或主管)或研究室主任许可的情况下,严禁来访者对馆藏标本进行大规模的数据录入和拍照,严禁擅自在标本上取用任何研究材料。

3. 鉴定或注解标本时,不得在台纸或原有的鉴定签上直接书写,须使用本馆提供的鉴定签或标签,可用打印机打印、用碳素笔或铅笔书写。新的鉴定标签不得覆盖原有的鉴定签,更不能涂改或撕毁原鉴定签。

4. 鉴定标本时,如需要对花或果实进行解剖,应提前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以最小量为原则,将解剖后的器官的各部分按结构顺序黏附或包藏于透明塑料纸上,尽可能将解剖结果绘图,并贴到标本台纸的合适位置,以供后人使用。
5. 鉴定过程中如有叶片、花、果或种子脱离标本主体,请将其装于花果袋内,并黏附于标本台纸上。

6. 查阅过程中,如发现错分或错放、虫害、受潮、脱落、残缺严重的标本,应将其提取出来,交由管理人员处理。

7. 使用本馆标本而发表的文章、著作等,应有“KUN”字样的代号标注标本存放地点;若是图鉴、绘图、化学分析或经济植物等的依据或凭证标本,须盖注有关图章或注解。

8. 凡是使用本馆标本或在标本取样发表的相关成果,其相关的出版物等成果应提交本馆一份(本或套)。

9. 来馆查阅标本者如损坏标本或擅自在标本上进行取样,应阻止其继续查阅标本,视损坏程度和数量,对其处以罚款,拒绝其再来查阅标本,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