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交换规则

1. 标本交换是增加馆藏或获取资料的重要途径,所有的标本交换必须通过标本馆并经标本馆馆长(或主管)核定后方可进行,且必须本着等量交换的原则。

2. 研究室各课题组研究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合作考察或通过其他途径所获得的复份标本均应归入标本馆或纳入标本馆的交换计划。

3. 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标本馆或以标本馆名义出售或交换标本。

4. 地衣和苔藓植物在备制交换标本时,所交换出的标本可从KUN馆藏标本中挑出,但不能影响原标本(即相同采集人采集号)的后续研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