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馆(KUN)馆藏标本作为国家重要战略生物资源,大多采集年代久远,物种区域特色鲜明,具有很高的永久保存价值,原则上严格控制在馆藏标本上取用研究材料。

1. 标本取样前必须经书面申请并审批同意,严禁一边取样一边填表或先取样后审批。

2. 绝对禁止在模式标本上取用任何研究材料和样品。

3.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及以前采集的标本、具有单一生殖器官(花或子实体等)的标本,不得取用任何研究材料。

4. 馆藏标本少于3份的类群,禁止在标本上取样。

5. 对于已经取用过实验材料的标本,原则上不得二次采取任何研究材料。

6. 确实因野外不可能获得实验材料而不得不从馆藏标本(2、3、4、5条规定的标本除外)上取样的情形,本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权限管理:从30份以下标本上取样,由标本馆负责人审批;30-50份由院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超过50份由所长审批。

7. 取样前须预先申请并获书面审核同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单核实取样标本的种类、部位和数量,取样操作由管理人员代取,杜绝超采滥采。

8. 对于孢粉学样品,每份标本最多只能从一朵花上采集孢粉学样品,不可伤及其他的花,取样的花也应尽量保持其完整性,如与标本分离,则应装入花果袋内贴附在台纸上。

9. 对于形态学研究和分子生物学研究所需的叶片样品,原则上只能取花果袋中的材料;若花果袋中无叶片,只能从不显眼的位置取样,并以不影响标本鉴别价值为基本原则。

10. 在标本上取样以不影响标本的研究价值为原则;取样后须在标本上注明取材部位和用途,研究结果必须以实物形式(植物制片、照片和论文)反馈回我馆并附于原标本上,测序数据原始数据和文件提交标本馆保存。

11. 若违规在标本上盗取材料,将被永远禁止进入本馆,并将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向国内外主要标本馆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