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着资源共享的精神,丽江站的监测数据原则上可协议共享。按照国家站数据资源共享办法及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丽江站的所有监测数据的所有权为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所有,丽江站负责管理,有权使用;丽江站支持下产生的科学研究和监测数据,丽江站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丽江站数据资源共享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批,登录丽江站网站,下载数据资源的申请表,同时签订《丽江站数据资源使用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一),由站领导负责审批,签字后备案。
二、申请和使用丽江站数据资源应当同意并遵守以下条例:
1.用户对丽江站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数据。未经丽江站允许,也不得将基于该数据开发和生产的成果向第三方提供和对外发布。用户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丽江站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丽江站备案。
2.用户从丽江站获得的数据资源用途必须与使用申请中规定的一致,若多次使用或改变用途时须重新申请。
3. 用户在获得相关数据两年内,需向丽江站提交相关科研成果,逾期未提交相关科研成果的用户,丽江站有权撤回其申请数据,该用户如需继续使用相关数据,须重新申请并由站领导审批。
4. 科研成果发表后半个月内,用户须将使用该数据所形成的成果(论文、毕业论文或报告等)交丽江站保存(纸质版和电子版)。
4.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用户(依托研究团队,含其他单位依托研究团队)使用丽江站数据资源产生的成果,需要将丽江站作为成果单位之一;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其他用户在使用丽江站数据资源产生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注丽江站提供数据来源,若无丽江站人员参与实际工作,需在致谢中标注丽江站;若有丽江站工作人员参与实际工作,则需在合作成果适当位置协商署名,体现丽江站数据生产者和管理者的贡献。
5.非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用户在使用丽江站数据资源产生的成果中标注数据来源,根据共享数据的重要性等级,在署名中将丽江站(人员)作为参与单位(人员)标注,或在致谢中进行标注。
6.在丽江站开展研究的科研人员和学生完成的成果,若有丽江站人员参与,需将丽江站(人员)作为参与单位(人员)作为署名而标注,(考虑到实际情况,只要在作者单位部门标注丽江站即可,署名顺序可依情况而定);若无丽江站人员参与,其研究成果中需致谢丽江站。
7. 用户需在丽江站进行补充实验的,必须通过网站或邮件进行实验申请预约,经站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8.用户有义务及时将数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丽江站”,提供修改后的数据在丽江站备份。
9. 丽江站职工及研究团队在工作和学习期间被许可使用的数据,在离职或毕业之后需要继续使用的,需重新签订数据共享协议。
三、用户必须根据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五、违约条款:
(1)用户在使用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数据共享规定及丽江站数据共享管理规定的,其使用权立即于当日无条件终止。
(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丽江站有权禁止其使用所提供的数据及相关资料,用户不能保留该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丽江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丽江站在向使用方提供数据资源时,同时提供相应的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七、为保障数据使用方权益,丽江站会对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实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给予说明,但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八、丽江站数据使用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者需提交一份原件由丽江站存档,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九、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丽江站负责解释。
云南丽江森林生物多样性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云南丽江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数据使用申请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