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在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丽江站车辆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运行支出,加强驾驶员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昆植办字〔2019〕4号),结合丽江站科学野外用车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指车辆,系产权为研究所所有、且由研究所管理的各种类型机动车辆(简称“车辆”)。
三、本管理制度所指驾驶员,指专职驾驶科学野外车辆的人员。
四、丽江站科学野外车辆主要用于保障监测、科研、实验、示范及服务工作,不对外出租出借。
五、丽江站车辆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约高效的原则,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研究所办公室负责丽江站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宏观管理,丽江站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等工作。
丽江站按车辆的使用情况填写《公车派车单》(附件 1),同时丽江站建立车辆运行管理台账,按车辆的行驶里程、耗油、运行费用情况填写《车辆管理台账》(附件 2),经车辆管理人员、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上半年、下半年在研究所内网公示。
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职责
一、研究所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车辆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等职责。
二、严格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三、丽江站常务副站长对本部门的车辆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情况,及时纠正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第三章 车辆管理
一、公务车辆实行专人驾驶和管理,非研究所认定的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务车辆;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由研究所安排,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换驾驶。
二、严格建立车辆使用运行维护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用车次数、事由、里程、油卡、保养与维修费等内容。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运行维护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统计以及报送等工作(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春节、国庆节等国家长节假日公务车辆予以封存,特殊情况用车按照规定审批。
四、丽江站实行“派车单”制度,明确用车人、行驶路线、目的地和安全注意等事项。
五、车辆的保养与维修需事先申报,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审批,须事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部门车辆管理人员,并由其按程序请示且获得批准后实施,事后须补办审批手续。
六、丽江站认真做好车辆运行、维护经费年度预算,研究所审批。车辆保养维修预算金额未超过 6000 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 6000 元或超出年度预算的,还须分管所领导审批。
七、车辆燃料实行加油卡制度
(一)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加油卡的办理和使用管理。
(二)加油卡的使用须一车一卡、专车专用,严禁为其它车辆加油。因特殊情况,只能使用现金支付时,应事先征得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报销。
(三)加油卡实行里程核算,每季度统计油耗,异常情况需要查明原因,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一、专职驾驶员上岗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满足驾驶工作要求;
(二)已取得与所驾车辆相符的合法驾驶证;
(三)具有较为丰富的驾驶经验、驾龄不低于5年;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二、在工作中,驾驶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驶安全;
(二)服从调度,做到准时、准点;
(三)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并确保畅通;
(四)衣着整洁,待人热情,文明礼貌;
(五)不得公车私用;
(六)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开回家过夜。
三、驾驶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车辆驾驶;
(二)专职驾驶员需加强业务学习,自觉爱护车辆,负责车辆的安全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
(三)负责车辆的保养和维护,认真做好“二查”(出车前查、收车后查)、“四良”(转向、制动、灯光、喇叭)、“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加强对灭火器具的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具随车;加强对车用工具、备件(三角牌、备用轮胎等)的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工具随车,以及车辆保险购置、车辆年检等工作;
(四)参与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
(五)做好车辆运行、保养、维护记录;完成车辆使用费收取、过路过桥费、保险费、保养维修费等核算报销工作。
(六)及时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驾驶员的薪酬管理
(一)事业编制驾驶员的月工资执行研究所薪酬管理规定,事业编制外的驾驶员按聘用合同执行。
(二)根据驾驶员当年度的工作表现,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发放年终绩效奖励性工资。
(三)在野外台站和大样地工作发放台站补贴。
五、经济处罚
(一)由于个人原因误时误事的,每次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100元。
(二)公车私用和未经批准将车辆开回家过夜的,除承担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违法产生的一切后果外,每次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200元。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除退赔违规所得外,按违规所得的 200%扣发工资。
1. 虚报出车任务、行驶里程的;
2. 虚报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养维修费的;
3. 用专用油卡为其它车辆加油或购置其它物品的。
(四)因公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以交通执法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予以如下经济处罚:
1. 负完全责任的,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金额)的50%,但不低于800元、高于8000元;
2. 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金额)的30%,但不低于600元、高于6000元;
3. 负对等责任的,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金额)的20%,但不低于500元、高于5000元;
4. 负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金额)的10%,但不低于300元、高于3000元;
5. 无责任的,不予处罚。
五、有如下行为之一的,除按本办法予以经济处罚外,事业编制驾驶员解除岗位,聘用驾驶员解除其聘用合同:
(一)酒后驾车的;
(二)不准时准点,误时误事超过3次的;
(三)虚报出车任务、行驶里程或公车私用超过3次的;
(四)虚报油料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养维修费等费用或使用专用油卡为其它车辆加油被经济处罚超过3次的;
(五)发生负主要责任和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私自将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的。
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车辆调度管理
一、非本站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一天提交用车计划单并经站长/常务副站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出车前,专职驾驶员需填写派车单,注明用车人员、事由、起止地点、里程、车辆状况等并签字,本站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用车同时需由用车人签字。
三、出车完毕,专职驾驶员应如实填写用车情况。
四、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丽江站监测、研究、实验、示范及服务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六章 其他
一、本管理制度由丽江站负责解释。
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昆植办字〔2019〕4号)执行。
云南丽江森林生物多样性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附件1:《昆明植物所丽江站云A003GB公车派车单》.docx 附件2:车辆管理台账.docx 附件3:公共交通信息.docx |